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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摔倒遭货车碾压身亡 莱西民警4小时追获肇事者

鲁网青岛11月21日讯 (记者 赵光 通讯员 宋学友 赵剑)莱西一男子驾驶摩托车行驶途中摔倒在地,随后驶过的一辆大货车从他身上轧过,男子因受伤当场身亡,而肇事车迅速逃离现场。民警在接到报警后,迅速展开排查追踪,仅4小时便在城阳一工地将肇事者查获。

2019年11月19日5时许,莱西市公安局交通事故处理科接到报警:在辖区国道204线发生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事故,肇事车辆逃逸。接到报警后,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展开调查。通过走访周边群众民警获悉,当时凌晨4时55分许,一名男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路段时突然摔倒,在倒地男子还未起身时,一辆快速经过的大货车从男子身上轧过,并且迅速驶离现场。
随后,民警根据现场掌握的情况,立即调取周边视频监控进行调查,对事故发生前后这段时间途经过的大型车辆进行逐一比对核实,经过一系列的排查比对,最终发现车牌号为鲁YC29**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有重大肇事嫌疑。于是民警立即对该车展开视频追踪,在经过连续4小时紧张工作后,当日上午9时许,民警在青岛城阳区一工地发现了嫌疑车辆,经现场查看车辆轮胎等处确有血迹,与事故现场的许多特征完全相符,民警确认该车便是肇事车辆,遂将货车司机带回审查。

后经审查得知,当日司机高某某(男,40岁,莱西市人)驾驶车辆经过事故路段时,发现现场有倒地摩托车等,但因车速较快他在从周边轧过后,并没有停下查看而是直接驾车驶离现场,结果当日上午民警便找到了他。
目前,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已被依法刑事拘留。现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。
警方提醒: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致人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以后,一定不要存在侥幸心理,要立即停车、抢救伤员、保护现场、并立即报警。千万不要选择逃逸,逃过一时,是不能逃过一世的,最终逃不了法律的制裁。
法律小讲堂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: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因逃逸致人死亡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因逃逸致人死亡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: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发生重大交通事故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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